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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500可判刑 如何界定
  • 作者:admin
  • 发表时间:2013-09-11 09:52:33
  • 来源:未知

 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(下称《解释》)公布。该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,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尺。《解释》规定,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,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、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,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可构成诽谤罪。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。(《京华时报》9月10日)

  对于网络诽谤给出司法解释,厘清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,当然大有必要。至于将原本只能任由主观认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细化为可量化的网络浏览次数与转发数,更是让诽谤罪的判定有了客观的标准和依据。从司法解释的细化,以及对司法过程中主观与人为因素的剔除来看,对诽谤罪的认定必须有量化的证据。其进步意义,当然毋庸讳言。

  不仅如此,对于浏览转发量的设置,之所以是转发次数定为500而不是1000,也并非随心所欲或是想当然,而是考虑到转发信息数量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,经过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后确定的。这一标准的合理性,看来也有了充分的依据作为保证。

  不过,努力为网络言论与诽谤划清边界,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,固然值得肯定。但是,以网络浏览和转发数作为网络诽谤的认定标准,是否就是一条合理的边界,的确仍值得商榷。事实上,对于网络诽谤的判断,最为关键的当然还是对于信息本身真伪以及发布者意图的认定,唯有这一判断标准客观了,诽谤的认定才不会随心所欲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尽管《解释》中明确表示“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”、“举报部分内容失实但非故意不属诽谤罪”,这似乎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除对于“欲加之罪,何患无辞”的担忧。但是,对诽谤的认定本身,却仍然并不客观。不难设想,假如是否“诽谤”仍由主观来论定,仅仅是“情节严重”有了客观量化的标准,这样一条网络言论的边界,也就并未排除越界的可能。尤其当浏览量与转发量的门槛,设置得并不算高,通常的微博达人都有可能轻易触及,会否形成对网络言论空间的挤压,也就绝非杞人忧天。

  基于此,从保护网络生态,避免诽谤罪名遭滥用,对于网络诽谤的认定,其实更需审慎,甚至更需首先划清诽谤罪的禁区。而按照惯例,只要不造成现实中的严重后果,其实不宜以诽谤之名治罪;其次,假如是因为公权力信息的不透明所导致的民间猜忌,不宜以诽谤之名问罪;最后,只要言论自由本身有足够的空间,诽谤谣言恰恰会得到最有效的制约。相比对转发数的量化,网络诽谤的认定,恐怕更应以这些原则为界。